我国已经对
刑法中的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将其重新命名为欺诈发行证券罪。
该项犯罪的定义明确指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及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中,故意隐瞒关键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信息,以此来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从事国务院依法认可的其他证券活动。
这种行为如果涉及到的金额庞大、后果严重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都将被视为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