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间的母亲有权利依照法律程序行使部分强制性权力。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以及被告等人,可以采用包括拘留、
逮捕、
拘传、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在内的多种强制手段进行限制和约束。
然而,尽管在普通状况下,针对哺乳期妇女不得施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但是若在特殊情况下,如哺乳期妇女被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威胁,那么便可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