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政府在实施征收土地行为之前,应依循合法程序,及时且足额地向被
征地方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以及涉及农村村民居住的住宅费用。
为合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与长远生计稳定,除此之外,还需对他们所拥有的附着物及青苗品种进行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被征地者所在省份自行指定。
然而,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必须确保给予合理且公正的补偿。
这意味着,在进行征地活动时,必须
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本的生活水平不会因此而降低,同时也需要保障他们的长期生计得到充分的保障。
对于征收农用土地的情况,其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到土地原有的使用性质、土地资源的条件、土地的产出价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需要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
至于征收农用土地以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