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股东
股权质押与企业破产后,股东以及企业负责人都需要依法承担组织
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
质押权人,他们将有机会选择通过
股权转让来实现质权,这也意味着出质的股东将因为股权的转让而失去其相应的
股东权利。
同时,质权则拥有优先于债权的地位,也就是说,如果质押权人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实现质权,那么他们对于
破产财产就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
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