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对于提出上诉的主体规定如下:
首先,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自己所负责监督的下级人民法院的第
一审判决或裁定存在严重误判情况时,应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请;
其次,当被害人和其法定
代理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满时,他们有权在收到
判决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而人民检察院则需要在收到上述申请后的五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及时回复申请人。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
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
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
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