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载明之义务,则负责作出该项处罚决定的行政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首先,如被处罚人未能按时缴纳所规定之罚款,行政机构可每日按照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的比例进行额外罚款;
其次,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行政机构亦可将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公开拍卖,或从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直接提取相应款项用以抵偿罚款;
最后,在经过以上措施仍无法有效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构还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