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保障合约之时,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保障合约的特定条件,一旦满足这一条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根据约定解除这份保障合约。
双方通过协议方式进行解除(1),即若主
合同当事人能够达成共识并取消他们之间的
债权债务关系,则原则上而言,相关的保障合约也将自动解除。
(2)同样地,保障合约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来解除保障合约,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情况下,如果
债权人并不希望放弃其所享有的保障权益,那么
债务人可以另行提供
抵押物,或者由其他第三方提供抵押物或作为保
证人,进而重新签订一份新的保障合约,以此来解除原有的保障合约。
法定解除方面,保证人、抵押人、
质押人等在主合同出现以下法定情形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解除保障合约:
(一)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达或者通过自身行为表明其不会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