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信用卡拖欠问题时,普遍情况下属于
民事纠纷范畴,因此不会导致刑事责任,即通常意义上的坐牢。
然而,如果涉及到更为严重的民事违法行为如恶意
透支信用卡,则逾期不还款便可能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此时便面临着坐牢的风险。
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对于存在如下情形者,若实施了信用卡诈骗活动且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将面临不同程度的
刑罚处罚,包括短期(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或长期(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甚至更严苛的刑罚)的监禁,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款。
具体而言,这些情形包括: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3)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4)冒用他人信用卡;
以及(5)恶意透支。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此外,若有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