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在
离婚之后,任何一方都可以以仍存在未处理的
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审核这些财产确实属于离婚时尚未涉及到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财产进行依法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包括任何一方的
婚前财产,无论是在重新
结婚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双方并未对此做出专门约定的话,这些财产就会被认定为当事人的单方面财产,离婚后仍然归属于原来的一方所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作出过明确规定: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无论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还是终止之后,都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转变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
”
其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各种财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种类型的财产将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者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这些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利。
再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种类型的财产将会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另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
这种约定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必须明确。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明确的话,则将按照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来处理。
同时,这种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当其中一方对外负债时,如果第三方知晓了这个约定,那么,他们就只能用这一方的财产来进行清偿。
最后,在离婚时,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将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考虑到
子女抚养和女性权益的保护,做出最终的判决。
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所享有的权益等,也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在离婚时,如果其中一方由于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原因付出了更多的义务,他/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另一方也应当予以补偿。
在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出现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具体的帮助方式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做出最终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