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未直接参与
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所拥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交流、见面、接触以及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被称之为“
探望权”。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应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非祖父祖母。
然而,从人情伦理角度来看,祖父祖母探望孙辈亦属人之常情,只要得到直接抚养孩子的
法定监护人许可,便可实现探望目的。
反之,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强行探望孩子,无疑将构成对
监护人监护权的侵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