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协议
拆迁未能达成一致,通常情况下不得进行强制拆除行动。
相关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遵守“先补偿,后拆迁”之原则,与被征收方协商签署相应的
拆迁补偿协议。
然而,当约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共识时,则可依法向上级机关提出强制拆除申请。
2.当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方在已确定的
拆迁补偿方案所设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未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或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不明晰时,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上报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请求其依据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已制定的
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该补偿决定必须公正合理,涵盖了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补偿协议的所有事项。
如被征收人对此补偿决定持有异议,有权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亦可选择提起
行政诉讼。
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迁出,则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交
强制执行申请。
强制执行申请书需附带
补偿金额及专户存储账号、
产权调换房屋及周转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等详细资料。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