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同居关系下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做出了明确规定: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
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若父母双方就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则应由人
民法院依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裁决;
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也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对其进行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有义务承担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
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