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当事人的
承包田地遭遇征收时,补偿费用理应归属集体所有,尤其是对于土地附属物的补偿,更应该全额发放给承包
经营权人。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必须依法制定和发布全区范围内的统一的农村区域综合地价,并且明确规定征收农业用地所需支付的
土地补偿费以及
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同时还需制定出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
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
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