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全国范围内的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而对于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其相关部门同样须依法履行管理房屋
拆迁工作的职能,对其
管辖地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事项进行全面监管。
2、所谓“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基建工程、城市改造计划、市容整顿以及环境保护等重大需求,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现有的建设用地之上的房屋进行合法的拆除行为,同时对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进行妥善的迁移安置,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
经济补偿。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