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
离婚证便可进行
户口迁移事宜。
在办理此项业务时,您需携带《
结婚证》或
离婚相关证明(在此情形下,未成年人子女与其父母、单元房中单独居住、借居、租赁房屋、搭建临时房等情况,均不可进行户口分立)前往当地派出所提交申请,待派出所核实无误并且批准后,即可前往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分立手续。
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当户口登记的具体内容需要进行变更或修正时,应由户主或其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报;
户口登记机关在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之后,如确有必要,有权向申请人索要相关的变更或修正证明文件。
同时,根据该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当公民因为
结婚、离婚、
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户口发生变动时,应由户主或其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