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行政
诉讼得到严谨的监督与审查,应严格遵守并贯彻实施以下规定:
鉴于行政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身份不对等,当行政相对方受制于各种因素而无法或者不敢发起诉讼时,其起诉权利将被迫割舍或者改变原来的
申诉要求,这使得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难以被追责问责。
因此,通过检察机构主动发起诉讼程序,将会有力地保障行政告发权得以充分的行使,从而全方位地维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抗诉和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