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与检察监督的关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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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虚假诉讼与检察监督的关系,一般是指虚假诉讼是可以直接到检察院进行报案的。如果是涉及到虚假诉讼的行为的认定的,此时是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案件情节来进行认定的,只有行为人的虚假诉讼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才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虚假诉讼与检察监督的关系是什么?

虚假诉讼是可以直接到检察院进行报案的,对于虚假诉讼是属于公诉的案件同样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对于虚假诉讼只要条件一旦构成那么必定就会被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虚假诉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就是利用不合法的证据误导法院给出一个错误的判决,对于此行为是完全可以进行报案处理,但前提也是要有合法的证据这样才能保障到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公堂是一个很严肃的地方,不允许任何人利用不合法的行为来进行扰乱。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在刑事诉讼的案件中,行为人提起虚假诉讼的情形是非常常见的,虚假诉讼的行为,是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程序的,此时是需要被严厉的处罚的,一般情况下是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但是情节严重的,也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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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与检察监督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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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提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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