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宣告破产之后,其财产的处理流程如下:
首先,
破产清算小组会委托经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认证的、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工作。
评估所得出的结果将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最终确认。
以此为基础,评估结果将作为确定企业
破产财产底价的重要依据。
此后,将通过公开竞拍或其他形式的销售方式,将破产财产予以变现。
在这一过程中,
清算小组会制定出合理的分配方案,该方案必须经过
债权人会议的深入讨论与审核认可。
当分配方案得到债权人会议的批准后,便可开始实施。
待所有破产财产分配完成后,清算小组将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
法规定宣告
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
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