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对
著作权的各项权益的保护期限如下设置:
对于自然人所创作的作品,其所包含的发表权以及第十条中第一款第五项到第十七项中所涵盖的各项权益,我们将给予此种保护期的期限设定为:
自作者与世长辞或去世之后五十年为止,若作者在第五十个自然年度的12月31日前离世,则保护期即告终止;
而对于合作作品而言,其保护期的截止日期同样为最后一位作者去世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的12月31日。
至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以及那些著作权(仅限于署名权之外的其他权益)归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则被设定为五十年,截止日期为作品创作完成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的12月31日;
而对于第十条中第一款第五项到第十七项中所涵盖的各项权益,其保护期也同样为五十年,但其截止日期则为作品首次公开发表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的12月31日。
然而,若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五十年内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发表,那么依据该法律,对该作品的保护将不再继续。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