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明确规定,若生产商或销售商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故意混入杂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性能不达标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其所涉及的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但未满二十万元人民币时,将被判处
有期徒刑两年以下或者拘留,同时需向法院缴纳罚款,罚款数额占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但低于两倍。
而当销售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但不足五十万元人民币时,则将面临有期徒刑两年至七年不等的
刑罚,同时仍需向法院缴纳罚款,罚款数额同样占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但低于两倍。
当销售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但不足二百万元人民币时,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同时仍需向法院缴纳罚款,罚款数额同样占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但低于两倍。
最后,当销售金额超过二百万元人民币时,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甚至无期徒刑,同时仍需向法院缴纳罚款,罚款数额同样占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但低于两倍,或者被没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