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展开
司法鉴定的环节中,对于轻伤的认定具有以下严格的标准:
即导致受害者肢体或外貌受到损害,听觉、视觉或其他重要器官的功能部分受限,乃至对人身健康产生中度程度的伤害和影响的各类损伤均在此范围内。
司法鉴定工作须恪守实事求是、公正无私的原则,始终以致伤因素对受伤人员身体所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以及由此引发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作为评判依据,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深入分析与综合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1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