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产权法律关系中,
土地补偿费应归属为集体所有。
当村集体经济组织接收到土地补偿费之后,须依法依规召开村民会议,公平公正地将全村具有合法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纳入分配范围,以平等原则进行此款项的平均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若土地为农民个人所使用或享有
使用权,则该笔资金应当直接发放至农民手中;
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这部分资金也应直接发放至集体经济组织。
2、根据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政府,必须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明晰征收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同时还需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方案。
对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应归属于其实际所有权人所有。
而社会保障费用的主要用途,是为
符合条件的被
征地农民提供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的缴费补贴,这部分费用应按照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政府的相关规定,独立列支。
3、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责任确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各项费用的及时落实,并且要
保证这些费用的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如果有关费用未能足额到位,那么就不能批准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