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四条明确指出,当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仍然期望或者放任其发生时,就构成了
故意犯罪。
然而,在
假想防卫的特殊情形中,尽管行为人对他人采取的
防卫措施属于故意为之,但是这种故意却是基于对客观事实的主观误解而产生的;
也就是说,行为人自认为他们的行为是对非法侵害的有效回击,是一种有利于社会
公共利益的合法防卫行为,即在主观意识层面并不具备
犯罪故意所包含的认知要素。
因此,我们不能将假想防卫中的故意与犯罪故意混为一谈。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