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
转继承和
代位继承两种制度无法并存。
具体而言,1.代位继承主要是针对被
继承人的子女而言,当他们早于被继承人离世时,他们的直系晚辈血亲可取代他们参与
继承。
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也先于被继承人离世,则由他们的子女代替继承。
2.转继承与此不同,它是在继承发生之后为适应实际情况而设立的一种机制。
如果继承人在财产分配前不幸去世但仍未明确表示放弃
继承权,那么他应得的遗产将转移至其他继承人手中,除非
遗嘱中有特别规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是无法同时适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这两种制度的,因为它们的发生条件存在明显的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