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规的
离婚案件中,双方通常无需为对方支付任何形式的
离婚损害赔偿金。
然而,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意一方存在诸如
重婚罪行、与第三者
非法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行为、虐待配偶或子女以及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过失,从而导致离婚的情况发生时,无过错的一方将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物质损失赔偿及精神损失赔偿的
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