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补偿内容为:
根据合法拥有房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加上对该房产内所装修和装饰的物品所达成的商议后所确定的补偿金额;
第二项补偿内容为:
将合法拥有房产的市场价值与被
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所获得的调换产权的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比较,得出的差额即为
房屋拆迁补偿差价;
第三项补偿内容为:
包括搬迁补助费用、在未提供周转房的情况下所产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以及对于非住宅性质的房屋因停产、停业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费用等四个部分。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