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之支付方式可以采用实物抵扣的形式进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若父母一方无法提供稳定的经济来源或下落不明,其财务状况可以作为抚养费支付的替代方案。
而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也有相关规定指出,
离婚后,子女的直接
监护权转移至其中一方,该方需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的
抚养责任。
抚养费用的额度及支付时间的长短,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在此之前所达成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原有协议或判决金额的合理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