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权并不拥有
抵押资质,然而这类权利是可以作为质物进行
质押的。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以下为可被
债务人或第三方合法处置的权利,这些权利均可作为质押的标的:
(1)
汇票、
本票、
支票;
(2)债券及存款单;
(3)仓单和
提单;
(4)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转让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及未来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权利。
同时,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也明确指出,若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标的,则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正式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