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
侵权行为的结束日期进行计算最为合理。
这是因为,持续性的侵权行为通常是一种具有整体性的行为模式,在此类行为尚未完全停止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具体情况仍然无法明确掌握,从而导致损害赔偿的请求变得困难重重。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遭受损害的被害人可能已经意识到损失的存在,但是由于损害的持续状态,他们实际上并不知道真实的受损状况,所以就无法提起损害赔偿的
诉讼,而此时对损害赔偿的
诉讼时效应当从损害程度得以明确知晓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换句话说,在连续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在侵权行为终止之前,并没有关于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的问题。
如果加害方的侵权行为是持续性的,那么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产生,因此,针对这些不同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也应该分别计算。
同时,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请求权也将逐渐消失,也就是说,超过诉讼时效的侵权部分,由于时效的限制,将无法再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日本的司法实践也支持这样的观点,即持续性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只要是逐次产生的,那么对于每一次损害的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都应该从每次损害发生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