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
保证合同时,为了解决由于保证合同所引发的各类争议
纠纷,
债权人有权依法选择以
保证合同纠纷为由对
担保人和
债务人共同提
起诉讼。
在此种情况下,当债权人一并主张其对保
证人和债务人均享有债权时,人
民法院应将保证人和债务人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
但是,若
保证方式属于一般保证,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与
诉讼程序;
而如果债权人仅选择单独起诉被保证人,那么也可以仅将被保证人列为被告进行审理。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
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