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程序中,并无强制性的规定要求双方必须达成共识才能予以执行。
若采用
协议离婚的方式处理,则需要双方都自愿同意;
而如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那么便无需征得双方同意。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倘若双方能够就
离婚相关事宜(例如子女养育权、财产分配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他们可亲自前往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携带好各自的
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簿、
结婚证书以及
离婚协议书,以完成
离婚手续的办理。
二、然而,若双方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共识,那么希望离婚的一方有权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在此种情形下,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并不一致,则应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行使
管辖权。
经法院审理后,若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将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