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以下类型的事项,人民法院将不会对其进行受理:
国防、外交等涉及到国家主权和国际关系方面的重大决策及具体行动;
行政
法规以及规章等由各级行政机关所颁布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中所包含的各项决定;
行政机关在对本部门内部工作人员实施奖惩、任免等管理措施时所做出的决定;
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各类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
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