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领域中所谓的金融证券
虚假陈述是指证券企业出于某种不正当目的向其顾客做出的使人误导或
虚假的承诺,这种行为直接侵害到了广大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
证券法》相关规定,投资者通过购买、持有或者通过签订协议、其他安排等方式与他人共同拥有一家
上市公司已经发行的具有
表决权的股票数量达到总股本的5%之后,如果其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具有表决权的股票比例每增加或减少1%,都必须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立即通知该上市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