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迹在法律层面被归类为物证范畴。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对于
证据类型的规范与定义,
刑诉法所允许存在的
证据种类主要包含有:
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受害者陈述、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口供及辩护、鉴定结论、现场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各类记录、音像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明确规定,所有能够用来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都应当视为证据。
这些证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4)受害者陈述;
(5)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口供及辩护;
(6)鉴定结论;
(7)现场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各类记录;
(8)音像资料以及电子数据。
然而,任何一项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后,方可作为最终裁决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