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在
离婚问题上,即使
当事人已经在
离婚协议中签名确认,仍需男方亲自出席
离婚程序方可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夫妇双方均出于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离婚处理时,才必须签订
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并且亲自前往当地的
婚姻登记部门提出
离婚申请。
这是由于
离婚登记作为一种具有高度人身性质的
民事法律行为,其过程无法被替代或缺席,否则婚姻登记机构有权拒绝为其办理
离婚手续。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只有双方签字并办理离婚手续生效。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
抚养权的一方应当给付
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