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补偿费乃纳入集体所有范畴。
凡涉及各村庄集合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用项后,须按章程规定召集村民大会进行讨论与决议,在全体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会员资格之人士间实行公平合理的均分原则。
针对土地系农民直接使用的情形,应将相应款项直接交付予农民;
若所涉土地为农村集体现有经济组织所有,则应将相关款项直接发放至该集体经济组织手中。
2.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区及直辖市皆需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明确征收农用土地所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同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对于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应归属其实际所有权人所有。
至于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
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依照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区及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将其独立列出。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确保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且
保证各项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如有关费用未能足额到位,则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