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在某些情况下,被
继承者有权放弃其
继承权,然而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这种权利也可予以恢复。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权利的恢复必须经过法院的决策性裁定。
在实践中,
放弃继承权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
一种是以
书面形式明确表达;
另一种则是以口头形式进行声明。
一旦做出了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并且得到了其他
继承人的认同,那么为了恢复其继承权或者重新主张继承权所引发的任何
法律纠纷,都必须由人
民法院根据放弃继承权人提出的恢复继承权的理由进行审理和裁决。
否则,被继承者的继承权将无法得以恢复。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