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父母的
拆迁房产并不被视为夫妇间的共享资产,而是被界定为父母的独立财产。
此种情况源于被拆迁房屋本就属父母所拥有,因此相应的
拆迁补偿权益同样归属父母。
然而若拆迁补偿系根据家庭人口数度分配,
出资夫妇作为
家庭成员同样受到补偿,那么这对夫妇便对拆迁房产享有一部分所有权。
针对父母拆迁房屋的特殊性质,我们需要进行细致剖析:
第一种情况:
自有被拆房屋的父母,子女及其伴侣皆非被拆房屋或安置对象。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拆房屋源自父母,子女及其伴侣都不是被拆房屋或安置对象,因此在计算拆迁补偿权益时,并未将子女或其伴侣的权益纳入考量。
(1)若
拆迁所得
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那么该房屋即属于父母的财产,与子女及其伴侣无关;
(2)若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
结婚前已登记在子女名下,那么该房屋即属于子女的
婚前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3)若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结婚后登记在子女名下,并且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明确的单独赠与约定,那么该房屋即属于子女的
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4)若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结婚后登记在子女名下,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并无单独赠与约定,那么该房屋有可能被认定为子女及其配偶的
共同财产。
第二种情况:
自有被拆房屋的父母,子女及其伴侣亦为被拆房屋或安置对象。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计算拆迁补偿权益时,需考虑子女或其伴侣的权益,因此拆迁后所得房屋无论登记在何人名下,均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无法在
离婚诉讼中单独处理。
如欲厘清是否存在相应的房屋权益,需提起
分家析产纠纷之诉,结合拆迁补偿政策、
拆迁协议等因素进行确认。
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妇双方所获得的以下财产,均属于夫妇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妇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非是
孳息和自然增值之外,其他的都应该被认定为夫妇共同财产;
3、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明确仅归属于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夫妇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7、夫妇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
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由一服务出现问题,请稍后再试。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