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取得许可擅自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
行政处罚。
具体而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予以严厉打击,不仅要没收相关非法所得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还需没收用于实施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
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