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人在明知所持有的信用卡系伪造品或空白卡片时仍予以持有或运输,且其数量达到较大标准的;
(二)行为人未经授权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其数量达到较大标准的;
(三)行为人通过使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文件来骗取信用卡的;
(四)行为人从事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骗取的信用卡等违法活动的。
对于那些实施了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将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此外,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触犯第二款罪行的,将被从重处罚。
《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