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士同样享有
结婚生育的权利。
然而,对于严重的精神疾病患者来说,由于他们可能无法保持清醒的意识和正常的思维逻辑,甚至在日常生活中都难以自理,因此通常情况下并不适宜结婚并生育子女。
然而,如果这些患者在接受治疗后得到了有效的康复,那么他们仍然有权选择结婚并生育自己的后代。
需要注意的是,仅凭一方患有精神疾病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成为导致
婚姻无效的法定理由。
只有当这种疾病长期未能治愈,并且对夫妻关系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时,才有可能被视为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因之一。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