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女双方缔
结婚姻关系之前,如若一方购置了房产,而另一方对此提出请求,欲将房产的所有权人添加到自己的名下,那么这种行为并不能确保他们在
离婚之后能够获得一半的房产份额。
实际上,婚前
购房婚后加名的行为可以被视为夫妻双方对于
婚前财产归属问题的一种合法约定,即共同拥有或部分共同拥有。
如果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各自所占有的份额,那么便应按照约定来执行;
但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共识,那么这一问题便需要交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进行裁决和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