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逮捕时间的确切长短,需要依据实际情境进行具体而微地剖析。
然而,大体而言,其法定时效为七日。
在特定状况下,如公安机关对于
被拘留者认为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时,应于
拘留之日起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或者在某些极端情况下,提请审查与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这是由《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的。
因此,公安机关一旦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就必须在拘留之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示的申请。
在特殊情况下,这个期限还可以相应地延长一到四个日历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