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为无效的婚姻中,可能会对以下方面造成相应的影响:
首先,对于当事双方而言,他们之间不会产生配偶关系的效力,也无法享有和承担夫妻应有的权利和责任;
其次,如果是一方宣布
婚姻无效或者被另一方请求解除婚约,那么该方将失去
继承对方财产的法律资格;
第三点,当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发生时,当事人在此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将按照共同共有的原则进行处理,而不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有关
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
财产分割和
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