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便是行为人是否具备明确的非法侵占意图。
然而,如果当事人的逾期行为是由于其正面临服刑导致未能及时还款,那么他便无法被判定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自然也就不能归入到
诈骗罪这一类别中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的明确规定,所谓
信用卡诈骗罪,主要包括如下四种情况: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利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
(3)利用废弃的信用卡;
(4)冒充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
(5)恶意透支。
其中,恶意透支即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即使经过银行的催收也依然未予偿还。
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