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借款人为诈骗犯罪行为者,
担保人是否能因此而获得免责的问题,需依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判定:
倘若担保人对借款人是否实施欺骗行为毫不知情,且也并非因受到欺诈而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便可以依法确认所提供的担保无效,从而无需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然而,若担保人虽未察觉到借款人的欺骗行为,但借款人并未对担保人实施欺诈,而是出于自愿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则担保人仍需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此外,如果担保人明知或理应知晓借款人存在诈骗行为,甚至参与了整个诈骗过程,那么他将构成
诈骗罪的共犯,不仅需要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于一般保证的保
证人在主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向
债权人披露
债务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的实际状况的问题,倘若由于债权人自身意愿导致该财产未能得以执行,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保证人仅需在其所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之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方式主要分为一般保证与
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
当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对于保证方式未作明确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时,应依照一般保证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