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国有土地之上所涉及的
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被
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部分。
该价值的计算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及能力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详细评估,且该结果不得低于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所能找到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价。
其次,乃是伴随着征收房屋行为而引起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补偿部分。
具体而言,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被征收方予以适当的搬迁费用补偿,若是采纳了房屋产权调换制度,则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还需向被征收方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性住房以供使用。
最后,由于征收房屋行为可能对被征收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因此也需要给予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在此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方应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时间、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理位置和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性住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诸多细节问题达成共识并签订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