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在经过
确权之后,若面临征用时,所获得的补偿款项的归属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形加以确定:
首先,如果是针对农村土地进行的征收,那么此时的土地补偿款将归属于村集体所有,而非直接给予农民作为补偿;
其次,对于
土地征收过程中所涉及的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则应当归属于青苗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所有,也就是说,这些费用应该由实际耕种该土地的农民享有;
最后,对于土地征收过程中所产生的
安置补助费,其所有权则应由享有安置权益的村民享有,并直接发放至他们手中。
在各项补偿费用被
征地单位收取之后,将会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第一,
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以及附着物补偿费,均由被征地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青苗补偿费以及附着物补偿费应归属于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第三,安置补助费的归属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