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离婚後共有的房屋处置问题,法律给出了详细且清晰的规定:
要求夫妻双方在达成
离婚协议时,必须协商划分并分配属于彼此之间的共有住宅。
在此过程中,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将住宅所有权完全归属某一方,并同时向另一方提供适当的
补偿金,以达到双方均能接受的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尚有未偿还的贷款则应由获得住宅的一方独立承担。
具体而言,可以分为如下四种情况:
首先,如果夫妻俩在
结婚後共同购买的房子,那么这栋房子就被视为他们的
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公平地分割;
其次,如果其中一方支付了首付款,并成功取得了
房产证,而另一方则在婚后参与了共同还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共同还款的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都需要进行
财产分割;
再者,如果在婚后,一方的父母
出资购买了房子,并且
产权登记在其子女的名下,那么这实际上是对其子女的赠与行为,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另一方无关,因此在离婚时,这部分财产将被视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不会被分割;
最后,如果在婚后,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并且事先已经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处理;
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晰的,则在离婚时,这部分财产将被平均分割。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