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土地证书制度中,始终秉持“维持不变,不做更替”的基本原则。
对于那些仍然持有旧版土地证的权属主体来说,他们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土地证的更换工作。
然而,如果
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话,那么就无需特意去获取新的土地证,因为旧版的土地证依然具有与新版土地证同等的
法律效力。
一旦成功换领了新版土地证之后,旧版的土地证将自动丧失其法律效力。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
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
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
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